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牌照法庭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及發出牌照。放債人注冊處處長 (現由公司注冊處處長兼任)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注的申請;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警務處處長負責執行《放債人條例》,包括審查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簽注的申請,以及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