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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需要領取牌照或注冊?

2021-07-05 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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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來說,假如你並非認可財務機構而進行下列活動,便需要領取牌照: 你是在香港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法團(《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1)及(2)條);你是(不論由你本人或由另一人代你)在香港或從香港以外的地方向公眾積極推廣你提供的任何服務的法團,而該等服務如在香港提供便會構成某類受規管活動(《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5條),

普遍來說,假如你並非認可財務機構而進行下列活動,便需要領取牌照

  • 你是在香港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法團(《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1)及(2)條);
     
  • 你是(不論由你本人或由另一人代你)在香港或從香港以外的地方向公眾積極推廣你提供的任何服務的法團,而該等服務如在香港提供便會構成某類受規管活動(《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5條),

    另請參閱《常見問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5條所指的“積極推廣”);或
     
  • 若你以個人身分為你的主事人(持牌法團)就任何以業務形式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執行受規管職能,則在這種情況下,你必須是你所隸屬的主事人的持牌代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3)及(4)條。此外,如果你是該法團的執行董事,你亦需要獲核準成為負責人員(《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25(1)(a)條)。
 

假如你是認可財務機構而進行下列活動,便需要注冊

  • 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但第3類(杠杆式外彙交易)及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受規管活動除外。在這種情況下,你必須是注冊機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1)及(2)條);或

  • (不論由你本人或由另一人代你)在香港或從香港以外的地方向公眾積極推廣你提供的任何服務,而該等服務如在香港提供便會構成某類受規管活動。在這種情況下,你必須是注冊機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5條)。
 

就注冊機構進行的任何受規管活動而執行任何受規管職能的有關人士(例如在證券交易部門工作的銀行職員),均無須向證監會領取牌照或在證監會注冊。然而,假如上述人士擬從事受規管活動,則其必須是名列於金管局備存的紀錄冊的人士。該紀錄冊可在金管局網站(http://apps.hkma.gov.hk/chi/index.php)查閱。

 

持牌法團及注冊機構均被稱為“中介人”。就發牌而言,獨資經營或合夥是不會獲得接納的業務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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