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製度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下稱「《打擊洗錢條例》」) 第5A部生效後,公司註冊處(下稱「本處」)轄下的「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註冊 辦事處」會實施及執行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而設的新發牌製度。
放債人牌照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規管。
金錢服務經營者 (MSO) 的監理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已於2022年12月再次作出修訂,並於2023年4月1日起實施。按照打擊洗錢條例,任何欲經營彙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即打擊洗錢條例所界定的金錢服務)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關長) 申領牌照。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國際標準,是由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所製定。作為FATF的成員之一,香港現實施由這跨政府組織就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擴散資金籌集所頒布的建議。 在香港,與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擴散資金籌集有關的主要法例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聯合國製裁條例》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製)條例》。
申請牌照的豁免
本部概要地闡釋可能獲豁免遵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發牌規定的某些情況。假如你需要更切合你的情況的指引,便應參閱《證券及期貨條例》或諮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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